在确定
农民工是否履行了雇佣关系方面,必须基于具体的事实来判断,这需要考虑到其被赋予任务和执行这些任务的对象。倘若他们受雇于企业法人或其它非法人实体,那么他们便构成了雇佣关系;然而如果农民工受聘于自然人,这种情形下便会形成个人
劳务关系。若在此类劳务活动中,劳务人员因工发生意外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应当由何方负责赔偿。如果是由劳务接收一方所引起的伤害,那么这个接收到的一方应对该劳务人员负有赔偿责任,但如属第三方导致的话,收到劳务一方给予赔偿之后,还可向第三方追偿。值得注意的是,雇员在被雇用期间所受到的
工伤仅仅能通过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
劳动关系作为必备条件来判定。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并未签订有效的
劳动合同,那将被视为雇佣关系,因而也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雇主对于因劳务受伤的雇员可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此时,雇主必须对受到雇佣损害给予赔偿。工伤,即意味着劳动者在从事职业以及在其职业范围之内,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