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时,我们必须要了解顾问与专家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我们主要依靠以下几个因素来考量:首先,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之间是否形成了直接或是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我们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了劳动报酬,并为其创造或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而一旦上述两个方面都得到满足,那么我们便可确定这双方是否已经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任何书面
劳动合同,即使如此,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他们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
身份证明文件;(2)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类劳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3)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是与用人单位业务密切相关的一部分活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