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形下,
债权人(或出借人)持有借据便具有了前往法院提起
诉讼的权利,只要达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条件即可。借助于
借条,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成为了有力的
证据。仅凭债权人手中的借据指控
债务人偿还
债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还是取决于债权人有无实质性地支付借款以及双方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具备有效性。为了做出准确判断,我们需要明确借款的数额,在巨额借贷中,如果债权人仅持有借据却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款项支付,则有必要提供转账凭证来佐证。然而,针对小额借款而言,若债权人仅持有借据,那么借条既体现了借款意愿,同时也是真实收到借款的有效证明,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小额借款通常基于常识和惯例,并不需要债权人额外提供转账凭证来证明实际付款情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数额的大小是相对的概念,没有固定的标准,一般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支付能力、借款用途、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很可能5万元的借款就被视为巨额,而10万元的借款则为较小的额度,无需转账凭证。所以,在实践操作中,为了避免争端,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出借人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尽可能避免使用现金支付。否则,债务人极有可能以此为借口声称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债权方持有借据,法院也未必会给予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