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的
连带责任规定主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
人身损害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
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付之后,如果仍然存在其他
责任人,则有权向这些责任人
行使追索权。若是由于其他责任人的失误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并给他人带来侵害,那么由其他责任人负起
侵权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