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端情况下,若
上市公司出现
债务违约行为,
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而且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予以了适度保护,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破产申请条件的放宽以及
诉讼过程中具体
证据要求的减轻等方面。实际上,只要发生了债务违约现象,债权人就有权发起申请,而无需等待
债务人陷入
资不抵债的境地。《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