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
遗失物品进行出租或是设定
质押、出售等行为时,倘若没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处置能力,无疑是
非法占有的行为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遗失物的所有者(即权利人)他们有权要求拾得者尽快归还自己丧失的财物。在相关部门介入处理之前,拾得者应对所拾获的遗失物予以严格保管,以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如果由于拾得者的故意或重大疏忽导致遗失物遭受了更严重的损失或毁坏,那么他应承担对应的
民事责任予以
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