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决定
离婚之际,其在
债务问题上达成的协议不得对抗
债权人。尽管夫妇在离婚过程中所达致的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在他们之间具有效力,然而并不能以此来影响或束缚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债务连带清偿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彻底结束而被豁免。来自法院的
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所明确规定的关于共同债务分担的具体方案,同样只在夫妇之间生效,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