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构成:
本罪的
犯罪构成要件比较复杂,其主轴为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严谨监
管制度。
另外,该罪行危害的次要客体则涉及到公众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诉求。
以此为背景展开。
2.
犯罪客观要素:
在构成该
违法行为的过程里,犯罪受害者通常会残酷地面对没有得到有效的医学治疗。
具体而言,
非法行医的行为表现为在缺乏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治疗活动,包括在合法的
医疗机构和自发的诊所中进行诊疗活动。
然而,若具有相应医师执业资格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
营业执照而开展此类活动的,并不归类于上述的非法行医范围之内。
3.
犯罪行为实施者:
该种
犯罪活动的实施者一般为没有取得合法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
即尚未获得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的人。
特别指出,该人群并非仅限于
代理人或者医生。
4.
犯罪主体心理状态:
在主观心理层面上,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行为者往往表现出故意的色彩。
他们可能存在的罪状可能是无意识地忽视了患者的生命安全,而非业务疏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