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倘若双方对于子女的
抚养权所属存在异议,亦或是任何一方或者共同的情况有所更改,甚至是已无
抚养孩子的能力,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庭提起
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关于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通常首先会尝试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便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人
民法院进行裁定及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下,法院将予以明确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残疾而导致无力继续承担起抚养职责;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方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抚育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事实,亦或者他们的生活方式对于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的影响;3、年满八岁至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4、以及存在其他法律
法规或道德伦理所承认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