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监护权变更问题时,主要存在两种途径:其一,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即父母双方就更改子女成长期间的监护权利达成共识,只要这种改变有助于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院便会批准这一申请,亦意味着家长们可通过私底下的协商结果,再寻求法律支持来完成
抚养权的变更手续。其二,由一位家长向法院提交申请,以此为手段实现对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然而,无论是选择以上何种途经,旨在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事宜,均需经过法院的核实与审批方可生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