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爷爷选择通过买卖的法律途径将自有
房产过户至孙子名下,那么在无特殊情况下,爷爷无法要求收回
房屋所有权。然而若
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以赠与之方式达成,孙子如存在如下情形,爷爷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撤回赠与行为并回
收房产:(一)严重侵犯赠与人即爷爷或其
直系血亲的合法权益;(二)作为孙子在法律上有
赡养爷爷的责任但却未能履行该义务;(三)未按照
赠与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义务进行履约。在此类情况下,爷爷需在知晓或应知孙子可能违反赠与义务之际起计算,在一年之内提交索回房产的申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