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法典》之规定,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可依法享有
留置权,除非合约双方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的不同约定。当行纪人按照与委托人的协议完全或部分履行完委托事项后,委托人应按约支付相应的报酬给行纪人。若委托人
逾期仍未支付该项酬劳,则在这种情况下,行纪人有权对委托财产依法享有留置权利。然而,如之前所述,这一切都须基于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没有另外做出的特殊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