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劳动者遭受企业恶意
拖欠工资问题而产生纷争时,首先应该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薪酬支付要求,积极展开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有效对话和协商。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会考虑到可能面临的
诉讼风险及由此导致的婪面影响,进而愿意接受支付相应数额符合逻辑的薪资要求。
当双方达成共识且意见统一之后,劳动者便可以与用人单位签署和解协议以解决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实际上它并没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
2.如存在
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请求,呼吁其主持调解相关事宜。
这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构成,他们能够在相对的中立立场上帮助我们化解矛盾,同时还有助于减少双方
当事人的讼累之苦。
因此,当因为拖欠工资引发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优先考虑这种解决方式。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共识,那么调解委员会就将负责制作调解协议,但同样需要知道,这份协议也同样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3.在无法与用人单位直接磋商,或者经过协商依旧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答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在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
仲裁程序。
这与以上所述的两种模式所采用的方法截然不同,在一切依靠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拿到应得
工资的情况时,
申请劳动仲裁成为必须采取的步骤。
在
仲裁庭审理之前,通常会首先安排进行一轮调解,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通常而言,涉及到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领域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常都是采取的"一裁终局"的策略来处理。
4.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结果心生不满,那么他/她可以从接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起,在第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对于无法取得满意结果的劳动者(例如未获得应得的薪水或应得薪水过低),实际上是享有
救济途径的,他们可以通过
诉讼手段挽回损失。
只有当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向法院提出撤回仲裁的请求。
这项规定充分体现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全面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