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是后
续签订的合同对于之前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或完善,我们便会定义此份新合同为先前所签定合同的
补充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这两份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彼此间没有出现任何矛盾与抵触之处,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称这两份合同均具备
法律效力。
反之,若在合同内容之中发现存在冲突或矛盾之处,我们一般情况下将会参考并以最新签署的那份合同作为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