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暂扣问题,实际上并没有设定具体的解冻期限。
通常情况下,当鉴定报告或者鉴定意见被确定之后的第五天起,相关公安机关交警管理机构会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将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领回使用。
然而,因扣留而引发的任何相关费用都需要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承担;
如果该部门已经通知了当事人领回车辆却遭到拒收,那么由此引起的额外停车费用则要由当事人自己负担。
经过30日的正式通知之后若当事人仍旧未将车辆取回,那么公安机关交警管理机构会在实行三个月期限的公告程序后,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接下来的行动措施进行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