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询意见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具有表达不同观点以及请求召开
听证会议的权利。一旦市政府、省级政府批准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若被征收土地农民对补偿额度存疑,他们有权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若经协调无果,最终的决定权则将交由批准征地行为的省级、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然而,倘若批准征地的权力机构为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作出的裁定结果可以依法申请进行一次复议程序。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满者,有权利选择申请国务院进行最终裁定,甚至可以直接向
司法机关提交
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