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决定诉诸于
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兹有以下具体要求需要遵循:首先,离婚诉讼的发起者应当仅仅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中的一方,即任何其他人皆不可僭越此地位以
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申请
离婚;其次,发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另一方均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须为合法配偶,非此关系之外一律无法提起
诉讼离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其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完整无缺,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人将无法提出诉讼离婚;最后,发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向当地[具体地名]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离婚起诉状以及副本各一份,在
起诉书中务必载明清晰无误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实质性理由、财产分配方案、抚育子女责任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