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第三方有权依据我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在具备特定条件之时取得所转让之物品的所有权。
依照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中的规定,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擅自转让其不动产或动产至受让者手中的无权利处分人,其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物的索回之权力。
然而,当
受让人为在知晓不动产或动产无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购买,且交易价格合理,同时已经完成了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和交付后,那么即便此等物品的转让存在无权利处分的情况,仍应尊重受让人的权益,由其获得所购得之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若保管人将保管的动产或不动产转售给第三方,只要该第三方满足上述三项条件,便能合法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