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假设一方擅自掌握属於夫妇共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以及实际上拥有的其他资产,并且擅自单独使用这些财物,但又无法提供清晰且适宜的开支解释,那么这一行径无疑是严重侵犯了
共同财产所有权的配偶应享有的权益,构成了对
夫妻共有财产的隐瞒、转移、出售等
非法行为。
倘若在此状况下,夫妇之间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矛盾,甚至已进入
分居或正在
申请离婚程序,不可能再维持以往的共同生活;
或是其中一方肩负着法律规定的
扶养责任之人士,身患重疾,需要急需的医疗救助,而另外一方却坚决反对承担相关的
医疗费用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提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人
民法院理应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
在具体实施
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顾及到有过失一方的责任,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