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员工具备主动申请延期
试用期的权利。
然而,关于试用期的延期时长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十九条予以规范,即不得超出事先约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相应的试用期期限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未能达到相关要求,如若用人单位意图延长试用期以期观察,则构成了事实上的再次设定试用期。
这一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明确规定,涉嫌违法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