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无合法充足原因而推迟房屋交付日期,
购房一方有权利催促其履行义务,而在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之后,若相关方仍旧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此种情况下,购房方有权主张解除原有
购房合同。
此外,鉴于购房一方可能遭受的既定
经济损失,他们同样拥有依据既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
违约金或其他
经济补偿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一份合同中已载明违约金及
赔偿损失条款,则这两种救济方式不能一并适用,此时购房方应选择其中更高金额的一项予以实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