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系指在合同依法具备
法律效力且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合同的某一方或多方
当事人将该合同的全体或部分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承担。
此种情况下,原始合同的转让方与接受合同转让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签署的仲裁条款,对于新的
受让人以及被转让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从而构成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假若当事人在此事项上并无任何额外的约定,那么当
债权人、
债务人两者中的全部或者其中主要部分被转让时,与其相关的仲裁协议也同样会对新受让人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假如在接受债权
债务转让之时,新受让人明示表示反对或者并不知晓存在这类单独的仲裁协议,那么这一仲裁协议便无法对涉及到的债权债务转让产生约束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