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行医罪的界定标准:首要问题在于,非法行医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国家对于医疗行业的严格
管制体制以及广大民众的生命与健康权益;
其次,在客观要素层面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只有达到了严重程度,方能构成本罪。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确立的非法行医
犯罪的严重情节并非仅仅作为衡量
量刑的依据,而是作为定性判定是否成立本罪的关键要件;
再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需满足特定条件,即未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医生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这其中涵盖了包括国内公民、外籍人士及无国籍人士在内的各种身份群体。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涉及到本单位的经营行为;
最后一点,判断非法行医者主观心态的因素也至关重要,其可能是由于过失或者
间接故意的态度导致了死亡或健康受损等不良后果的出现,具体表现形式为,应当预见到非法医疗行为有可能导致死亡或者身体伤害等非常严重的后果,但因失误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或者明知此类后果将会发生仍选择视而不见,任由有害结果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