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不幸
宣布破产或遭遇者被
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撤销其
经营许可,以及由于企业的决策导致的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而
辞退员工时,企业必须对员工实施
赔偿。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用人单位因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关闭、撤销,甚至是用人单位自身做出决定以提前结束
劳动合同时,企业需向劳动雇员
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具体的
赔偿标准如下所述:
依照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企业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
月工资的标准为准则,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对于已为企业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应视为已经担任一整年度的工作,可以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然而,对那些仅服务不足六个月的员工而言,则将向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