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应依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当前就职工作年限为计,遵循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资的原则。
对于累計工作超过六個月但翌年尚未满一年者,应当按照实际年份计算。
若在该年的最后六個月内离任,则应按照一整年的方式来计算。
而对于离任时间不满六個月的劳动者来说,则仅需获得相等于半個月薪資的经济补偿。
所谓“月薪”,即是指在劳工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份中,劳动者所领取的平均报酬额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