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这里为您解释何谓“
自书遗嘱”。
这类
遗嘱是由遗嘱人亲手写成,签名并且标注日期。
同样地,现代社会也存在着名为“代表遗愿”的遗嘱形式,它要求至少两名
证人在现场见证,由其中一位特定的证人为遗嘱人代为在纸上书写,并且需要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和标明日期。
此外,还有使用电子设备来制作的遗嘱——即所谓的“电子打印遗愿”,这种情况下也要求有两位及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
在制作过程中,遗嘱人和每位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且标明日期。
如果是通过录像带录音的方式达成的遗嘱,则还需保证有两位以上的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这些见证者都应该在录制的内容中留下他们的名字或肖像,同时还要附上日期。
同样地,遇到紧急情况时,遗嘱人可以采用临时口述遗嘱的方式表达意愿。
但是,这种方式同样需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
只有当状况得到缓解之后,遗嘱人才有权通过书面文本或者新录制的录音录像来设立新的遗嘱。
在此之前所设立的临时口述遗嘱将不再有效力。
因此,正如我们上述所提及的那样,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的参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