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我们难以证实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这极易引发各类诈骗行为以及
欠款未偿付的违约
纠纷。
其次,大量的网络平台上发布
放贷人员信息表明,其中有些贷款方其实只是打着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号在进行放贷业务。
然而,实际上,只有那些经过政府授权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够行使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职能,而任何私自从事此类金融活动的行为都将依据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理由,受到法律严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贷款通过网络平台
代理发放,那么在该平台倘若自我管理松懈、内部控制流程失灵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话,就有可能演变为捏造
虚假借款信息并吸收社会资金的
违法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