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内部
裁员事宜上,具体的裁员规模取决于该企业自身的决策意志,然而,一旦达到一定的裁员人数,就需要遵循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适用流程。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若裁员人数超过了20人或虽未超过20人但占全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超过10%,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实施裁员举措前30天内向其所属的工会组织或全体员工详细阐明相关情况;
在这之后,应当尊重工会及员工的建议与意见,并将裁员方案上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除此之外,必须强调的是,在正式解除受影响员工的
劳动合同时,雇主不得擅自中断为这些员工缴纳的各类
社会保险待遇。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对于企业而言,其使用裁员手段时,无论是裁员20人以上还是占企业全部员工比例超过10%的情况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