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了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之内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行政机关及司法机构针对破产企业所处以的罚款、
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次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事件之后,
债务人仍未偿付应付未付款项的滞纳金部分,其中包括应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以及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再次是在破产宣告日后产生的
债务利息并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内;
此外,
债权人在参与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也无法获得赔偿;
最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的持有者而言,他们在这些权益上的权利也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此外,在
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启动之后向
清算组提出的债权申请亦不在破产债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然,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也同样不能被视为破产债权;
再者是债务人开办单位对于债务人尚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费用也不会列入到破产债权中。《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