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事故的法律鉴定事宜,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均可由相关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同委托负责此项服务的医学学术团体承担鉴定任务。
同时,当各当事人期望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有关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要求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将相关医疗事件的技术性鉴定交由其下属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组进行综合研究和判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