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后须缴纳的滞纳税款所衍生出的
滞纳金被视为一种普遍的
破产债权。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在破产案受理之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还是在这之后形成的滞纳金,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类型的破产债权。
对于在
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无论其是否已经到期,是否附有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的价值,是否由第三方提供
保证,亦或是该债权出现的原因如何,都应当全面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
债务人享有债权的
债权人,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