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主要对抗权的行使分别导致以下相应的结果:
首先,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够暂时抑制对方
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权;
其次,若
债务人在履行己方义务的过程中借助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滞后,那么延迟履行的相关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再次,
先履行抗辩权会使得
债权人提出的履行请求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保
证人可以选择暂时停止承担
保证责任。
最后,当
不安抗辩权被广泛行使时,其必然导致的结果便是合同的暂停履行或者合约的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