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所涉及到的犯罪手法,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能会通过擅自从他们所负责或者掌控的公共财产中隐匿、扣押某些部分的行为来实施不法行为;
其次,他们还可能把自己掌管、操作或者经过其手的公共财产未经授权地转移买卖,甚至擅自赠送给他人;
再者,当被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款物等公共财产落入其手中时,他们可能会私自挪用或者非法占有此类财产;
此外,他们也有可能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秘密
盗窃的手段,来非法侵占他们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财产;
最后,除了上述几种常见手法之外,还有其他比如以欺骗手段获取、虚报冒领等等多种多样的
贪污手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