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权益纷争所需的重要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类: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颁发并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证书;国家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于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通过其它形式批准其使用的正式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由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针对土地权益纷争问题进行裁决和处理的相关文件及附件图表;以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纷争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和认定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对以上五大类证据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关于土地纠纷之中最有效的证据类型如下所述:
1、人民政府授予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证信件;
2、国家相关机构(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赋予土地征用、划拨、出让或者其他用地许可的法规文件;
3、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达成的书面契约;
4、全国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纠纷的文档及附带插图;
5、其他与此主题相关且具有很高可信度的证明性文件。
当涉及到处理土地纠纷的各种方法时,这里提供以下几种选择供您了解:
1、和平解决:
这种方法依赖于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身努力,在相互尊重和自愿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谈话协商来寻求答案。
该过程通常无需第三方参与,也不需要严格遵循明确的实体法规则和程序规定,最终达成的协议并不会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
2、调解手段(非诉调解或民间调解):
将争议呈交给第三方来管控和解决,第三方会积极引导、劝导甚至协助双方进行对话商议,以期达到化解矛盾的共识。
这是应用较为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形式,尤其在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纠纷,该类调停主要涉及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以及乡镇政府的调解工作。
3、行政裁定与复议:
行政裁定,即指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给予平等的行政单位之间就行政管理事务产生的纠纷进行调处的具体行政措施;
行政复议即为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申诉申请以及作出相应决策的行为。
4、司法手段:
诉讼乃是处理土地纠纷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正式、最具权威性、最标准化的一种方式。
由于土地纠纷可能涉及的领域繁多,因此,诉讼环节可能涵盖行政诉讼和民商事诉讼两大plasty。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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