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未领取合法
结婚证书的伴侣关系,我们通常将其视为
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以下是对这类问题的详细说明:
首先,如果双方已经确立了稳定长期的
同居关系,那么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则被视为
共同财产。
同时,这段时期内双方各自
继承或获得的馈赠财产属于各自私人所有,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范围。
在相互信任支持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应当看作是双方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一方的责任。
对于此类关系中,在正式
同居生活之前,任何一方基于善意自觉赠送给出另一方的财物,理应按照赠予关系来处理。
然而,如果有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时,我们必须考虑到诸多因素,比如两人相处的时间长度、对方可能存在的过失行为及其经济状况等等。
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返还财物给索要者。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时,必须考虑到以上提及的多种因素,并结合事实情况,给出公平且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