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建筑物上高空坠落之物对人体或财产等造成了损害,除非该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能够证明其自身无任何过失行为,否则应负起
侵权责任。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只要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已经赔付相应款项,若还有其他相关
责任人存在,他们具有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换言之,一旦发生高空坠物导致
人身伤害事件时,侵权责任人必须负责支付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在内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与康复所需费用,以及因
误工损失而产生的收入
清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