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的确立问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是,当各方
当事人通过磋商达成协议时,他们有权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任何其他适当的形式来订立合同。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这几种能够以直观形式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媒介。
此外,如果特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工具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地将所要记录和表达的信息呈现在可供实际查阅的形式下,则此种类型的数据电文也应当被视为具备书面形式的特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