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之权威性规定,我们明确得知,
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签订契约之时,既可选择采用明确标准的书面文书形式,亦或选择
口头协议这种灵活快捷的方式进行签署。
实际上,在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合同交易便是通过口头协定的方式来完成的。
例如,从我们购买食品、衣物等日常消费品,到购买各类大型设备电器等商业活动,皆可以采用口头协定这种方式实现。
因此,毋庸置疑,即便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得出结论——即合同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加以设立并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