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因管理人为他人进行管理活动而引起自身伤害或损失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向受益人提出赔偿申请。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无因管理中,倘若管理人并未承担起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是出于避免他人权益受损的善意动机,才出面代为管理他人事务,那么他就有权利依据管理的实际开销,向受益者索要必要的费用作为偿还;
反之,若管理人为管理事务付出了代价,遭受了损失,他亦享有权资格求受益人给出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