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户宣布解约
租赁合同之后,次租客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次租客有权与房东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2. 他们也能够选择同时与原租户终止租赁关系,对于在租赁期尚未届满时解约的情况,次租户有权向原始租户索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 若因租户
拖欠租金作为触发因素导致了
合同解除,那么次租户有权利代替原租户缴纳欠下的租金以及
滞纳金,次租户在这次
代缴过程中所支付的租金和滞纳金将被抵扣次租户将来应该向原租户支付的租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
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
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