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期满后,用工单位选择不再续订或故意降低劳动协议约定的薪资待遇等行为导致员工拒绝续约,则企业必须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如下:依照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供职的时间为依据,每积攒一整年度的工作经验即给予本人一个月的当月薪资作为
赔偿。
对于在过去的六个月至不足一整年供职的情况,则将这段经历视为一整年予以计算;
而不满六个月的供职期,将以[0.5]个月的实发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劳动者。
所谓"月薪"即为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
此外,如员工的实发薪资超过当地平均薪资水平的三倍之数,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亦应按三倍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