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
债务之目的实施的公司
股权转让终将被判定为无效,因这起民事交易活动属于
恶意串通,导致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下之情形将被视为一种无效的
民事行为:
首先,
行为人与相对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直接危及到第三方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项交易活动必将违反法律或是行政
法规的严格禁止性规定;
再者,这种行为所表现出的意思表示为
虚假的;
最后,若参与其中的
当事人存在法定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