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结束婚姻之际,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存在两种选择路径:
协商离婚与
诉讼离婚。
而所谓的
离婚程序,实际上就是意指夫妇双方在通过合法途径
解除婚姻关系时所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之间达成
自愿离婚的共识,那么则应签署一份书面的
离婚协议,并且,务必亲自向负责
管辖的
婚姻登记部门
提出离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内应明确无误地记录双方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愿,同时还需要充分体现出对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理等方面问题的协商处理成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