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具备自主申请延长
试用期的权利。
然而,同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越原本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限。
若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发现其未能满足相应岗位的要求表现,用人单位欲再次协商延长试用期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对已经设定的试用期进行了新的约定,违背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涉嫌构成违法签订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