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倒塌所引发的人员伤害事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的因素众多,包括质量缺陷、长期缺乏维护保养以及业主私自增设承重结构等情况,因此并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若建筑倒塌系由于其他责任人的过错所致,那么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便享有向这些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