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通常情况下,财产所有权的转让须以实际交付才可实现,然而不在此限的情形则包括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合意的情况。
此类约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制度框架。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精神,当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保留所作出的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表达,能够产生出相应的法律效应。
但是必须注意,此类约定一般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例如买卖、租赁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下,方能彰显其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