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国家级
刑法典之具体规定,我国自有一套完备的附加惩罚措施体系,其中主要涵盖了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个人私有财产三大类型,而这些手段都属于典型的财产性刑事处罚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附加惩罚之执行方式并非仅仅局限于与主刑并用,还可进行独立适用。
当此类独立适用之情况发生之时,被追诉人并不需要承担长期的监狱生活。
然而,当附加惩罚同
有期徒刑等实质性的监禁
刑罚一同并用之时,实施构成犯罪行为之人就必须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刑期,不得逃避惩罚。《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