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途径,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之时,须遵守其与
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原则。
2)在既定情形下,如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
当事人,且对方
拒绝离婚亦未提及损害赔偿相关请求者,该无过错方可另案单独提出此类诉求。
3)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当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尚未经过
一审程序,而对方并未提请损害赔偿请求;
抑或是,已进入
二审阶段但该被告在首次审判环节中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均有权对此提出调解要求;
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应告知各自的当事人另行
提出诉讼。
倘若双方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予以一并审查裁判,二审庭即可依此做出相应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
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