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公司的
法人,实际上他便是该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因此,法人能否在其他企业中任职并缴纳
社会保险金就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
然而,这仅适用于那些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并需担任职务者。
这主要源于这些自然人需要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完成管理与运营任务。
另一方面,若法定代表人服务于与自己所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那么他们便不得在这些公司中任职,这样的情况将构成对职业竞争限制法律条文的不当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