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任意一方私自赞助与其并无
抚养之责任与义务的他人而承担的
债务,这应归于
个人债务范畴,理当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而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需或履行
扶养、
赡养等法定义务而负担的债务,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
若涉及
离婚问题,那么此类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许可和同意,私下对与其并不存在
抚养义务关联性较强的亲友进行赞助而产生的债务,则应由该单独一方用其
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此类债务应当被认定为是欠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